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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可分为:液态废物(含卤有机废物、一般有机废物、无机酸、无机碱、含汞废液、剧毒废液、其他无机废液)、固态废物(废弃试剂、废弃包装物、废弃容器及其他固态废物)、瓶装气体等,各种废物应按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2)任何危险废物均不能随意排放或丢弃,必须合理暂存转移,统一集中处置。
(3)实验室应设置危险废物内部暂存区,并张贴标识,存放不相容危险废物时,应分不同区域暂存。
(4)液态废物的收集应使用专用收集容器或试剂瓶,容器上应有明显标签,容器口要保持良好密封,不能使用敞口或有破损的容器。
(5)收集液态废物时,要仔细查看收集桶的信息或标识,确认倒入后不会与容器中已有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可能发生异常反应,则应单独暂存于其他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6)剧毒废液或试剂要分别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并做详细记录,要按剧毒品规定严格保管;不能将几种剧毒物质混装在同一容器内。
(7)废弃试剂应原瓶存放,保持原有标签,转移后统一处理。
(8)固体废物要及时装箱,贴好标签,具有尖锐形状的固态物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致人受伤。
(9)瓶装化学气体拟废弃时需单独与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专门的危险气体处理机构联系。
(10)放射性废物、实验动物尸体、生活垃圾等不得混放在危险废物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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